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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改革重点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要把重点小城镇建设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各种经济性质的客商包括外商,在重点小城镇投资路、水、电、通讯、市场、文化娱乐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并享有我省规定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三)要在费返还上给予倾斜。凡在重点小城镇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征用土地的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应全部留在本城镇用于土地垦复和小城镇建设;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部分(不少于30%)返还于本城镇农贸市志建设和管理。各级计划、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等部门每年应对这些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点小城镇中,可参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全国各地的做法,开征市政设施配套费、占道费、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等目前在城市开征的费种,专款专用于本城镇的建设和管理。
  (四)深化重点小城镇土地制度改革。在省和市、县的非农建设用地计划中,每年都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支持重点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为利于重点小城镇规划的实施,在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农业用地,确属建设需要的,经批准后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在重点小城镇用于低层独立式住宅新区成片开发的土地,可适当降低地价和享受经济实用房的税费来减少成本,吸引社会购买力。各级土地部门要加快对重点小城镇用地手续的审批。
  (五)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凡在重点小城镇(合国营农场、林场、华侨农场场部)有固定合法的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的农业户口人员,在重点小城镇居住满两年的,各级公安部门都应给予办理农转非户口,在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和义务。
  (六)政府各部门都要支持重点小城镇建设。各部门的工作试点都应集中安排在重点小城镇上,并安排一定的经费负责搞好重点小城镇的对口建设。如:电力部门要优先搞好重点小城铜的电网改造;交通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经费,负责沿路重点小城镇过境路段的维修和改造;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安排资金优先解决重点小城镇的饮水和改厕等问题。
  (七)加快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在重点小城镇兴办个体工商业和其他第三产业。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省《百镇建设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主动与各部门联系,确保政策的落实。
  实施《百镇建设计划》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战略决策,事关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解决好《百镇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及时通报实施《百镇建设计划》的做法和经验。各市、县和省农垦、林业、华侨管理等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汇报《百镇建设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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