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源丰富独特。主要指具有乡镇企业主导型、农业综合开发型、旅游开发型、滨海渔业开发型、综合贸易型特点的城镇。
4.开发潜力大。目前已具有一定的开发条件,即基础设施相对比较配套,具有成片开发的可能,有较多的投资商、个体户和城乡居民拟在小城镇购地建房或兴办实业。
5.必须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并经上级政府批准。
6.城镇总人口在20000人以上,其中镇区常住人口在5000人以上。
(三)报批程序
1.由乡、镇、农场自报,分别送市、县规划(建设)部门或农垦、林业、华侨等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县政府或省农垦、林业、华侨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初选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3.对选定的重点小城镇实行动态管理。对确定一年后面貌仍变化不大的城镇,取消其重点小城镇资格。
四、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成立实施《百镇建设计划》协调小组。由吴昌元副省长任组长,夏恩恕、林玉权、陈国舜同志任副组长,省建设、计划、财政、交通、公安、工商、体改、农业、国土、卫生、乡镇企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农行省分行的领导参与。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
(二)制定发展计划和实施细则。各市、县和农垦、华侨、林业等部门及各重点小城镇,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市、县、本单位《百镇建设计划》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及各年度的具体完成指标等。尤其要制定好近期启动项目的计划,以指导《百镇建设计划》的分步实施。各市、县及农垦、华侨、林业等部门的实施方案应报省协调小组审核。
(三)大力发展以资源和市场为主导的特色产业,提高城镇的经济实力。发展经济是加快小城镇建设的物质基础和有力保障,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重点小城镇,把自己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推向市场、推向省内外,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客商从事资源开发,兴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特色的乡镇工业企业,以支撑和带动重点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
(四)加快编制重点小城镇建设规划。市、县、乡、镇政府和农垦、林业、华侨管理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在2000年底前全部完成百名重点小城镇的镇域规划、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地段及街景的规划设计,以满足建设需要。凡未编制规划的小城镇,不得列入百名重点建设小城镇。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合理确定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模。规划设计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科学确定每个城镇的功能定位。小城镇的住宅应参照《海南省迈向二十一世纪村镇住宅建筑设计图集》进行建设。
(五)加快重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功能。各重点小城镇都要对下一步需要修建或配套完善的路、水、电、通讯、农贸市场、文化娱乐等市政和公用设施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发动社会力量,引进市场机制,多渠道总途径筹措资金,以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近期应重点加快道路、供排水、垃圾处理等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