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
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沪价行[2000]第064号、沪财综[2000]21号 2000年3月28日)
嘉定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开始收取沪宜公路嘉定段贷款道路建设费的请示》(嘉府[2000]5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沪宜公路收取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
二、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通行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沪宜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公路日常运营成本、养护费用。
四、通行费收费期限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至还清贷款后止。期间市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