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6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是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省内长江干线等中央管理水域的港航监督管理交由交通部统一领导。
(二)新增的职能。
对省交通厅投资形成的部分交通基础设施行使国有出资者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除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交通厅不再直接管理一般项目的立项审查、评估、评优等事项;除省重大科技项目外,交通厅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评奖、推广等事项。
2、交通行业有关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等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3、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把厅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并逐步解除与厅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制定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信息引导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道路和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装卸搬运、车船维修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调控重点物资和防汛、春运等紧急客货的运输;维护公路、水路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造价管理。
(五)负责组织全省交通规费、公路通行费的征稽和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