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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全省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监督管理木材。竹类及其制品的运输;负责全省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负责省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项目的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对外合作处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引进外资的有关工作;指导外资造林及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八)人事处
  贯彻执行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人事劳动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改革和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教21名(正处10名,副处11名)。
  行业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省林业局原林业公安处更名为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从局机关划出,改为省林业局直属机构,接受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大案、要案;配合检察院、法院对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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