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通济堰
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字农[2000]62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眉山地区物价局、水电局,通济堰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现就通济堰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计收办法。以《水利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供水成本为基础,以实物标准按亩(水方)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
2.收取标准。通济堰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4.5元,提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15元。
3.计收对象。以灌区县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区)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同时,应注意减少收缴环节,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