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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屠宰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等业务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制订有关具体规章和征税办法;调查研究和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中的有关事项;参与地方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办理法定的减负税的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四)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业务管理;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制订有关税收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法律、法现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调查、研究并处理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参与所得税制的改革研究;对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组织办理法定减免税的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五)征收管理处
  负责地方税收和规费的具体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综合性的税收征管法规,制定与其配套的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现代化工作;监督检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资料的落实工作;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六)计划财务处
  汇总分析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相关的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纳税凭证的印刷、发放;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税务经费、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制定并监督检查全省地税系统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编报审核全省地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
  (七)政策法规处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理税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税收的建议和提案。
  (八)人事处
  拟定全省地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省地税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州)和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备案管理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负责机关并指导全省地税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
  省地税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入。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正处10名,副处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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