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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3月20日 鲁国税所[2000]2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8号)转发给你们。山东省邮政局向淄博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济南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请认真执行。

  附件:

山东省邮政局1999年度收支差额安排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收支差额
  1    济南       -2028.23
  2    青岛       46.5
  3    淄博       286.89
  4    枣庄       -801.96
  5    东营       -103.95
  6    烟台       264.03
  7    潍坊       155.2
  8    济宁       -933.27
  9    泰安       -3.44
  10    威海       151.13
  11    日照       -216.28
  12    莱芜       76.23
  13    滨州       -1012.48
  14    德州       475.07
  15    聊城       -934.7
  16    临沂       1097.58
  17    菏泽       -1204.06
  18    省局及直属单位  -13024.96
  19    全省合计     -2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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