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镇建设的通知
(豫政[2000]18号)
为了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豫政[1999]93号),全省确定选择100个重点镇加快建设,使其尽快成为具有较强辐射功能的区域经济文化中心,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加快重点镇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点镇建设的指导思想
(一)选择重点镇要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现实条件出发,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不搞平均主义。加强重点镇建设,在省有关部门积极扶持的同时,主要依靠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托当地优势条件,扎扎实实地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重点镇的示范引导作用。
二、加快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省土地管理局对每个重点镇安排50至10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作为重点镇建设启动用地。对进入小城镇办厂经商的企业和个人,允许购买小城镇规划内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厂房、商场和住宅,并允许转让、出售和出租。
(三)从今年起,全省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部分,每年按50%的比例安排用于支持重点镇基础设施建设,一定3年不变。
(四)省财政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水利建设资金应向重点镇倾斜。省财政今年安排500万元资金(明年视情况适当增加),市地、县(市)按一定比例配套,采取以奖代科的办法,集中用于发展较快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建设厅另文下达。
(五)省计委从国家争取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重点镇建设。国家安排的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要优先安排在重点镇。
(六)重点镇的维护建设资金,应专项用于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支持重点镇建设。
(七)鼓励具备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到重点镇从事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对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参照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优先提供开发用地,创造宽松的建设环境。
(八)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二、三产业集中连片发展的产业政策。重点镇要因地制宜选择和确定主导产业,在具体政策上对发展主导产业给予扶持。要通过完善重点镇基础设施、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增强重点镇的综合经济功能以及对周边农村的带动辐射作用。要重点发展附加值和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避免小而全,重复建设。
(九)凡符合条件、本人愿意迁入重点镇的农业人口,公安机关要及时办理常住户口,原农村宅基地仍归本人使用,承包的耕地允许保留5年.在重点镇镇区常住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公安机关按非农业人口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