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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实施方案

长沙市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实施方案
(长政发[2000]5号 2000年3月16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如期竣工,制定本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方案适应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范围。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拆迁腾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等责任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腾地工作。具体任务见长沙市五一路交通绿化改扩工程拆迁腾地目标责任书。
  四、各责任单位应当按本实施方案编制拆迁腾地概算,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定。
  五、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拆迁腾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拆迁腾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
  (二)拆迁腾地单位退让路幅后,可利用剩余土地重建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三)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在本市另有生产经营场所的,由拆迁腾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合并生产经营。
  (四)拆迁腾地单位不能就地重建也无法合并经营,须外迁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
  (五)被拆除的房屋和其它构筑物,按1998年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长价房地字(1998)186号文件规定的房屋重置价补偿。
  七、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公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源对承租人按原面积予以安置。
  (二)非住宅:房屋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核销,租赁关系自行解除,房屋使用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安置。主管部门调整安置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
  八、公民私房按作价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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