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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全省转让
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12号 2000年3月1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我省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为各地开展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工作提供价格信息或线索,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起建立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价格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库建立的方法和步骤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信息库的建立拟采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年完善”的方法。
  第一步,即今年先选择避税现象比较集中的部分行业和产品作为信息采集对象,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统一采集;
  第二步,在连续采集已确定采集对象价格信息的基础上,每年由各市地提报新发现的避税现象较突出的行业和产品,经省局筛选确定后,不断扩大信息采集范围;
  第三步,积极创造条件,将部分行业和产品的价格信息采集逐步扩大到省外有关企业,并力争与兄弟省市的信息库联网。具体做法是:
  (一)每年5月底以前,各地根据日常征收、税务审计、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发现的和各地正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重点避税嫌疑户情况,筛选出避税现象比较突出且调查取证难度比较大的几个行业及每一行业的几种产品作为预选采集对象,向省局写出预选报告。
  (二)省局收到各地预选报告后,从中选出各地意向比较集中的部分行业和产品,于6月30日前通知各地,作为全省信息采集对象。
  (三)各市地局接到省局确定信息采集对象的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选择具体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资料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
  (四)省局对各市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将按有关行业或产品进行汇总、加工、整理后,以密件的形式,于10月31前下发各地。各地如需更详细的资料,可报经省局批准后调阅使用,并要注意严格保密。
  (五)对省局确定的采集对象,凡省内所采集价格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或不能满足转让定价税务调整需要的,经当地局领导批准可到省外采集。对采集到的价格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局,并入全省信息库。
  二、信息库采集的主要信息信息库主要对以下项目、指标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加工和归集:
  (一)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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