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工作证实施办法
(2000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才管理,积极吸纳和集聚优秀人才参与上海现代化建设,根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外来人员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人才,是指被本市及在沪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市来沪人员。
第三条 《引进人才工作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发证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机关是市人事局,承办单位是市人事局授权的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对口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衔接发证事宜。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来人才,必须为其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
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书;
3、拟聘用人身份制、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
4、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5、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用人单位按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两周内将审批结果书面答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批准通知书到承办单位领取《引进人才工作证》。外来人才凭《引进人才工作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六条 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托承办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养老保险的接转与计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