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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的意见

  1、福利企业改革前,享受国家减免税金历年积累形成的资产,应认真进行产权界定,要根据产权性质确定其权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改革后的福利企业,每年从国家应减免税金总额中分别提取8%,建立残疾职工的风险基金和残疾职工保障基金。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3、改革后的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借改革之机把残疾职工推向社会。确实需要下岗的,要采取措施对下岗残疾职工予以妥善安置。当企业发生困难时,可动用提取提残疾职工风险基金,用于保障残疾职工的收入不低于《大连市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实行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社会福利企业,在股权配置时,残疾职工与一般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集体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可在企业历年形成的净资产中,按一定比例量化给企业在职职工(包括残疾职工)。量化部分只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不得转让和继承。量化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社会福利企业如破产、关闭或解散,可动用提取的残疾职工保障基金,其残疾职工由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6、社会福利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新的规定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
  7、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只要继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条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可以继续享受现行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8、改制后的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其相关事宜应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三、社会福利企业改革的程序
  1、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报企业所在区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2、拟定企业改革方案及相关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属企业报市体改委批准,区市县属企业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其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按规定需由大连市工商局登记的,经区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体改委审批。并建立完善的改革档案。
  3、企业持批准改革的有关文件材料,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持改制后仍可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各种材料,市属企业报市民政局批准,区市县属企业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将其名单抄送税务部门,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继续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5、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完成改革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予认定。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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