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发[2000]11号)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200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今后逐步纳入省级统筹范围。
  二、省级统筹执行年度和基金调剂、上解
  (一)从2000年度开始,省级统筹计划执行年度与自然年度同步,即从当年1月1日执行至12月31日。
  (二)2000年度各市、地、州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离退休费总额,根据1999年有关报表和相关因素综合核定。
  (三)2000年度省级统筹调剂线为工资总额的22%。
  (四)2000年度省级统筹基金上解省计划,原则上按各市、地、州应征基金总额的4%计算。应征基金总额由省核定统筹项目离退休费、上缴省基金额等因素组成。
  2000年度各市、地、州的具体缴拨计划,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文下达。
  省直管单位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缴拨计划,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省级统筹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制定,由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执行。
  (五)省级统筹调剂余的使用要与应缴省级统筹基金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情况、基金征缴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和执行退休政策情况相结合,合理安排。
  (六)目前仍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为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地、州、县,从2000年起统一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一项为基数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要认真做好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工作,不得再实行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同时,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计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地方和参统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省级统筹的支付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