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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药品国家法定标准;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注册的初审。
  (三)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淘汰药品品种的提出;负责临床试验基地、淘汰药品的初审。
  (四)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审批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临床验证;审批医疗器械新产品研制和医疗器械广告;查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和责任人。
  (五)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发布湖北省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
  (六)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八)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中药材生产质量及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九)审核药品广告,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研究药品流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的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注册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药产业政策;组织、指导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会议组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的起草工作;拟订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实施办法和地方性规章;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药品的国家法定标准;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注册的初审及新药的临床试验;负责地方淘汰药品品种的提出和药品的再评价;负责医院制剂品种的审批;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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