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许可证职能;
3、新药初审和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4、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进口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诊断制剂等职能;
5、查处假劣药品和审批药品广告职能。
(二)原省医药总公司(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3、审核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职能;
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能;
5、管理特种药品、药械职能;
6、中药保护品种初审和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职能。
(三)原省贸易厅承担的动物生化制药监管职能交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原省医药总公司(局)移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能: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职能;
2、对全省医药行业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3、负责全省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职能;
4、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二、主要职责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