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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等有关人员职称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引进人才等有关
人员职称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人[2000]036号 2000年3月28日)

  一、关于职称问题
  1、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的人才,引进后仍继续从事原职务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按省、市有关规定不必重新确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即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聘任手续;需重新确认的,可不受3―6个月考核期限制,即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上报确认后再办理聘任手续(如未获确认,则按实际任职资格聘任)。引进后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应按规定重新评审(评审未获通过的,按实际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2、对正常调入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国家和省、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工资待遇问题
  1、通过公开招聘按原定职位引进的人才,原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高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予以保留。
  2、在公开招聘中因受职位限制而安排到其他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后其工资待遇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执行。一年内未确定为原专业技术职务或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两年内未确定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即聘任的,从上述规定年限的下一个月起,按闽人发[1999]126号和闽人函[1999]26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按其职务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他津、补贴一律按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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