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粤府办[2000]24号 2000年3月29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卫生厅。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交给农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教材编写、专业技术培训、科研成果及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省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省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