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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0]9号 2000年3月3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针对各地在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待清理呆帐税金审批处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总局新版征管规程的规定,凡欠缴满三年的仍然没有收回的税款,经基层征收单位核实,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帐税金的,可根据呆帐审批确认书将该项欠税作待清理呆帐税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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