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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决定

  (三)根据规模和速度并重的原则,对年出口总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有所增长的我市归口管理的自营进出口企业,每年由市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连续三年未开展自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经报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取消共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四、提高出口商品档次,鼓励本市产品出口
  (一)加速我市传统出口产业的技术升级,突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自主创新。树立依托“三化”、产“三高”、带动“三外”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大思路,即紧紧依托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使全市经济产生高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的效应,由此促进全市外贸的活跃、外经的发展、外资的利用。市外经贸委要汇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产业分布状况进行调研,优选一批我市有比较优势、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和企业,列入出口创汇重点企业扶持目录,给予重点扶持。
  (二)为鼓励外贸企业出口本市产品,凡我市归口管理的企业出口本市产品,经市外经贸委核实后,由市财政按实际出口本市产品金额(以美元计)和产品种类,给予每出口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具体考核办法和补贴细则由市外经贸委商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对经济效益好、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其中本市产品出口占50%以上)且出口规模年递增10%以上的法人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下享受“四优先”,即:优先安排使用外贸发展资金;优先审批设立境外企业;优先安排赴境外参加展销会、交易会;优先列入出口创汇重点企业扶持目录。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一)鼓励全市各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积极支持涉外企业有目的的派员赴境外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及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赴境外开展对外经贸活动要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对赴境外参加交易会有成交、有履约或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本市企业,经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精神,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并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三)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六、深化外贸企业改革,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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