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34号 2000年3月22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30日发布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50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其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组织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内容,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和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决定于5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这次学习、宣传活动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二、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与其相抵触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均应立即予以修正或废止。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