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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能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主管全省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履行全省一、二级堤防和重点堤防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
  (九)主管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大湖大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水利厅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安全保卫、重大会议组织、新闻宣传、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等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水政处
  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州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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