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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6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2、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湖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城乡水资源(合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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