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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违规情节,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罚。
  ㈠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不少于100元的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不少于50元的罚款。
  ㈢未按照规定建立假凭证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下少于100元的罚款。
  ㈣定期定额户被认定为偷税的,应处以偷1税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下设的科(所)按征管分工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规定额核定、定额典调、上报审批、下达定额、登记台帐、纳税申报、完税销号、欠税催缴、定额调整、统计报表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应指定有关科(所)负责定期定额户的税务稽查工作,年纳税检查成(含典调户)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设计、印刷和管理。市局每年年底统计所需数量,并一次性印发下年度所用表、册。
  第二十八条 在饮食业、娱乐业从事厨师、面点师、调酒师以及演出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按市地税局另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即时废止,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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