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定额登记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应将定额核定情况输入微机。未经定额评定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调整定额。
第七条 对新开业的定期定额征收户,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程序暂定其应纳税额。定额大户应于每年四月份前调整定额,并上报市地税局。
第八条 大连市地税机关每一至二年通报一次区域、行业最低定额标准。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等级,但最低定额不得低于市局机关通报的定额标准。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限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㈠地税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上报定额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㈡地税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地税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十一条 下达定额后因税收政策或税务稽查需要调整定额的,应经定额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第十二条 市区内跨区域经营的分店、连锁店及地税机关跨区管理的定期定额户,其税收综合负担率饮食业达不到9.5%;娱乐业达不到15%以上的或定额明显偏低的,市地税机关应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并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以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