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㈡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典型调查面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㈢定额核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5、按照发票开出额加一定比例的未开发票收入额测算全年营业额核定;
6、核定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7、按照实际调查结果测算经营收入额核定;
8、县级以上地税机关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㈣确定定额。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对核定的定额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并由定额评定委员会确定定额(以下所说定额评定委员会均指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的机构)。其中对年营业(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额大户(以下简称“定额大户”),由定额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局审批。
㈤下达定额。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根据确定的定额,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执行,并同时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主管地税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