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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
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21号 2000年4月3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做好个体工商户地主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定额质量和水平,使定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市局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规范定额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地方税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不能设置帐簿,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他持照或无照从事生产、经营而又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
  第四条 定期定额征收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地方税费。其他地方税收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收,不实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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