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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费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执收单位,应当首先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七条 县、区实行票款分离制度的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票款分离的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八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代收机构,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共同确定。
  县、区实行票款分离的代收机构,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代收机构及其代收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九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统计报表制度。
  执收单位和代收机构应当按期将收费报表和代收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还应将本级报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实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禁止超越职权和超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缴款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填开日期;
  (二)缴款人及缴款方式;
  (三)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
  (四)缴款期限;
  (五)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和帐号;
  (六)执收单位及经办人;
  (七)代收机构;
  (八)对上解上级财政的收费,注明上解比例和上解金额。
  缴款书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票款分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
  (二)缴款人在7日内持缴款书到代收机构缴款;
  (三)代收机构办理收款手续,将缴款书回执联签章后退回缴款人,将收取款项进入财政专户;
  (四)缴款人缴款后,凭代收机构签章的缴款书回执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正式收费票据;
  (五)代收机构收款后,在3日内将缴款书财政专户记帐联集中送财政部门记帐;
  (六)财政部门定期向执收单位提供对帐单,执收单位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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