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公共信息
网络安全管理证照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鲁财综字[2000]22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证照工本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计[1999]5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同意主管机关在颁发《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国际联网备案登记卡》时,向申领单位或个人收取适当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该证的印制和发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