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农民
自筹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价发[2000]48号 2000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农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第1024号)和省物价局、农电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农民自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第11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电网改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农村电网改造农民自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网改造农民自筹资金部分是指民用电能表以后部分,接户线、漏电保安器、户内闸刀开关及相关安装材料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民用电能表以上部分,全部由农网改造贷款资金解决。
二、我市各县(市)、区农村电网改造农民自筹资金按省文件规定,每户定为140元。自筹资金必须单独设立账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手续费等费用。以自然村(屯)为单位,在农村电网改造后,张榜公布集资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各县(市)区物价局要认真监督农民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擅自提高标准、不按省规定标准进行改造的行为,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