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3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保护驾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的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营业客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机关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指导客运出租汽车治安检查工作;
(三)对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治安资格审查;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五)颁发、检验、换发《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许可证》;
(六)组织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安装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保护客运出租汽车驾乘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八)受理涉及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刑事案件的报案和投诉;
(九)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运营客运出租汽车须取得《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许可证》,并实行年度检验。
第七条 申领《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二)客运出租汽车应按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设施;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许可证》,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治安资格审查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