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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支持国企改革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支持国企改革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局《关于支持国企改革 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支持国企改革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土地局 2000年3月10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国有企业兼并国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兼并后土地仍用于工业生产的;国有企业兼并濒临破产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造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保留行政划拨用地的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改制后分离出的职工住宅、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生活福利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国有企业出售中,其净资产为零、负数或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将土地资产转让所得收益金用于被出售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职工剩余的土地资产,政府采取向受让方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其中,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按政府有关规定的年租金标准减半征收土地租金;以作价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国家股股本金,余下的土地资产部分应在企业资本公积中核算。
  三、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其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企业资金困难的,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企业资金困难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即土地资产经评估后,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国有股股本金,其余80%土地资产界定为企业法人资产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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