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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2000]4号 2000年3月28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最近,有一些基层局询问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项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天。
  二、建交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收到工程款的,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其实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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