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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科研机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对过去使用未分配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或使用按财政部、原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5号)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报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确认后,可以作为职工集体股,并按股分红。
  事业费减拨到位的14个原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经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批准,作为职工的集体股、管理股,按职工的贡献大小分配。
  4.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在参加政府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其它单位同等的权利。
  6.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技术基础项目,稳住一支在优势领域从事应用性研究的精干科研队伍。
  7.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开发自营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登记制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9]第595号)办理。
  五、深化科研机构内部机制改革
  1.进一步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落实《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自主权”。推行全员聘任制,中层干部由院(所)长聘任。科研机构转制后院(所)长由董事会任命,实行董事会领导和监事会监督下的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可试行年薪制或期权制。
  2.改革现行职称制度,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各类科研机构内部的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不再受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科技人员竞争上岗,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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