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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7.少数规模比较小、效益比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由职工集体买断,或出售给集体和个人,一次性买断的可获20%的优惠。也可以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
  8.在转制期间,科研机构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自2000年1月1日后调人的人员均按企业编制对待,不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9.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方式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逐步纳入甘肃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实行竞争使用,主要支持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科技产业。
  四、配套政策
  1.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离退休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养老保障体系。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从同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费和科研单位自筹经费中列支,其列支比例从参保当月起第一年分别为90%和10%,以后年度按10%的比例分别逐年减少和增加。2006年1月1日后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科研单位自行解决。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l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执行企业计发办法。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2001年1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建立科研机构内部补充保险金,具体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建立科研机构改革专项资金,用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启动费。
  2.自2000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持县以上科研部门所确定的科研项目批文,在试验期间可免征农业特产税。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有上述免税政策。
  3.科研机构向企业化转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并及时到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划转等手续。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可作价评估,其占企业注册的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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