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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非营利性机构:原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或为这些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或主要从事基础性社会公益研究,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持自身发展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综合培育、环境资源、农业高技术等基础性研究的科研机构;少数经批准的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上述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经省编办和省科委审批后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企业运行机制。
  省农科院各所机构整合后按新机构分类定位。省农科院、省科学院两个院部经内部机构和人员精简后重新核定编制和经费。
  三、实施方案
  1.为了明确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成立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由省政府授权经营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并由其以全部出资额对省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非公司企业的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省科委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科研机构转制时,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国资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研机构整建制转型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事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4.科研机构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的科研机构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5.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开发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其国有资产由省级科研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6.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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