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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省
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16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4月4日

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3[1996]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省委发[1999]36号)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以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为重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绝大多数科研机构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分类定位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将省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为应用型和非营利性机构。
  应用型:原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原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在发展科技产业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科研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综合服务能力较强,主要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分析测试等的科研机构,以及具备研究开发优势并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或具备产业开发能力,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等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大多数科技服务类科研机构。应用类科研机构原则上在2000年底前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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