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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川价函[2000]60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七日)


省气象局:
  你局川气科产发(2000)37号《关于维持“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原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下发的《关于统一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9号)是针对综合性业务的电话信息公司(台),对公益服务项目采用低资费,由其它电话信息服务来弥补成本开支。
  二、鉴于“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是专业台,其气象信息收集、处理、加工和传输成本较高,因此仍维持原收费标准,即继续执行川价函(1998)254号《关于“121”电话气象信息服务收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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