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6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湖北省技术监督局更名为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环保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和发布职能。
2、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待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3、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4、原省电力局、省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5、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6、原省化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7、原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三)下放的职能。
1、企业标准的制定、一般新产品批量投产的标准化审查,下放企业自行实施。
2、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一般项目的标准化审查,由引进单位自行负责。
3、将省以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下放给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和咨询服务工作。
2、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考核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4、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性能鉴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和核准实验室及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等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技术考核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