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设置了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住房面积超过冀政房改[1996]35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装修费用的;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七、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夫妻双方、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由已购公房和经济房所有权人持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上市交易申请登记。
(二)产权核实。由所有权人持申请登记表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房管理局进行产权核实。
(三)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石家庄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合同》。
(四)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持上市交易申请登记表、交易合同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市房管理局填写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五)登记过户。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九、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契税,按成交价的2%计征,由买方、受赠方缴纳;
(二)印花税,按合同总金额的0.5‰计征,由买卖双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四)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建设部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登记、交易和权属登记等费用,由当事人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国家、省在税费缴纳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个人在上市出售取得的价款中,扣除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后,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基本收益,是指出售人购房时夫妻双方职务较高的一方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以下简称住房面积标准),与本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乘积。出售收入在基本收益之内的,归出售人所有。
(二)净收益分成,是指对住房面积标准内的收入高于基本收益的部分进行分成。净收益的5%上缴,剩余部分归出售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