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招待执行。
二000年四月四日
石家庄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一、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发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市政府房改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园丁康居工程、解困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以下简称经济房);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房和经济房的所有权人依照本办法首次进行买卖、赠与、互换等上市交易行为。
三、在本市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桥西区、郊区、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的申请登记工作。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上市交易和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房和经济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未经学校同意上市交易的;
(二)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夫妻一方、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