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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0]4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省计生委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的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业务、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等有关工作交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将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等职能交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规章,结合湖北实际,组织研究、拟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协调、督促、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下级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进行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对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和分析研究工作。
  (四)制定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协调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五)综合管理、指导、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和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避孕药具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六)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与管理;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委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订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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