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闽价[2000]检字101号 2000年3月28日)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电业(供电)局,水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11号)文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和实施办法
这次电价检查由省物委、省电力工业局共同部署、共同组织,各级物价检查所实施检查。
检查采取下查一级或联合检查的方法进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对具体检查的分工明确如下:
根据电价审批权限和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有关规定,省电网的各电业局及其直属供电局(所)、供电联营公司、省直属发电厂和相关企业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开展检查;县级电力企业由各地(市)物价检查所组织检查;农村电价由县(区)级物价检查所负责检查。对地方政府越权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费和加价集资等违法行为由越权审批的上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检查。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的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15日至6月2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3月15日至3月25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安排,保证全省电价检查时间与全国同步进行。
(二)3月26日至6月2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此次电价检查不安排企业自查,直接进入重点检查。
(三)国家计委要求6月25日前把检查情况、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请各地(市)务必于6月20日前将本地检查方面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送省物价检查所汇总。
三、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此次电价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均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211号文规定执行。
农村电价要重点检查各地是否执行政府的定价和最高限价,对“两改”中的一些相关收费(如表下线收费等)也要认真检查是否执行省物委及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四、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