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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
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0]22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转制单位:
  为推进本市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规范、有序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本市转制单位的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事业转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项工作一般应在转制后六个月内完成。
  二、已按照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5〉1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对已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将原“聘用合同”变更为“劳动合同”,原“聘用合同”中有关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相抵触的,均应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不相抵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继续履行。对未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三、未实行聘用合同制,也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当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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