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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鄂政办发[2000]8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

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政府农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农村经营管理和合作经济发展、农科教协调管理、产业化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业劳模评比的管理与审核等职能。
  2、原水产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3、原农机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4、原国营农场工商联合总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产品品质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配置;加快科技进步,增加农民收入。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四)转变的职能。
  1、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2、有关农业生产计划的职能,调整为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从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管理与调控,将农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技术推广、各种评审、鉴定、监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科学普及等工作转给厅直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承担。
  (五)交给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
  农机修造、农机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湖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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