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十二)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执业期间享受与国家办的福利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给予优惠政策,必要时,有关部门可以追回减免的费用:
(1)擅自利用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资产和场所从事非福利性经营活动的。
(2)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社会福利机构固定资产和场所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养护对象提供服务或不守合同侵害养护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建议登记机关取缔或者注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
(2)未取得《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3)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4)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继续执业的。
(5)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