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1、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
2、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按上述要求增加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数量。
3、建设社会福利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三)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对社会福利机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经政府批准,通过划拨国家土地、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方式使用土地。
(六)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社会福利机构,免缴土地垦复基金。
(七)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八)用电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
(九)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