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经过审批部门核准的机构名称。
(2)有固定的机构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并设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符合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相关要求的卫生所(站)或医务室和医务人员。
(3)福利设施建设要符合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符合国家安全防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标准。
(4)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员、相谈员、调膳员和符合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务员和特教员,服务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老年养员的比例为1:4-7,与不能自理的老年养员的比例为1:1.5-4;与健康儿童养员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养员的比例:1:1.5-3;与精神病养员的比例为1:2.5-6。
(6)有足以开办和发展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开办经费按床位数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领取《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审批部门发给的《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筹办通知书》。
(3)审批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冠名申请表》。
(4)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不少于10年房屋租赁合同。
(5)建筑、消防、卫生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6)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7)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8)工作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9)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部门发给《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审批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办人。
第十五条 申办人取得《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底以前,持《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及副本并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到审批部门办理年度检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