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意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设置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所有制形式、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
(6)土地合法使用证明或房屋权证书(租赁房屋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且租赁期限十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7)依据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共同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图纸。
(8)资金来源及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
(9)若由双方以上合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应提供合作方共同签属的法律文书。
(10)非大连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筹建审批:
(一)政府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直接到市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地在市内四区,设置床位30张以上的(含30张),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床位30张以下的,向设置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设置地在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度假区、长海县、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设置床位50张以上的(含50张),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后报大连市民政局审批。设置床位50张以下的,由所在地民政局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大连市民政局备案。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筹办申请,并报市政府外经贸委及外事、公安等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向申办人发放《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批准筹办通知书》。根据机构设置规模,批准筹办通知书的有效期分为六个月、1年、2年。对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市民政局直接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告知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局,以便监督。
(五)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