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民救发[2001]56号 2000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